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处置被扣留车辆的通告
2021-01-13 来源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,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、第九十五条、第九十六条、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,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,没有补办相应手续,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”的相关车辆进行了清理(清单见附件),请相关驾驶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持车辆手续和强制措施凭证(扣车凭证)到黔江区公安局相关派出所、交巡警支队相关公巡大队接受处理。
逾期不接受处理的,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,所得价款上缴国库;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;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;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,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
2021年1月13日
主办单位:黔江区融媒体中心
总编:汪 彬
编审:王 勇|责编:黄永芳
通讯员:向竹筠|编辑:冉 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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