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黔江区林业局查处一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。
今年4月,行政相对人付某某、夏某某在黔江区阿蓬江镇捕猎竹鸡的过程中,被黔江区公安局阿蓬江派出所查获,因其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,移送至黔江区林业局办理。经鉴定,二人捕获的3只竹鸡,学名为灰胸竹鸡,已列入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,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。付某某、夏某某使用的网兜猎捕工具属禁猎工具,其使用禁猎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,黔江区林业局作出没收猎获物、猎捕工具,并处罚款6000的行政处罚决定。
黔江区林业局郑重提醒:禁止非法猎捕刺猬、豪猪(刺猪)、果子狸、獾类(拱猪)、麂子(山羊子)、野兔、苍鹭、白鹭、斑鸠、竹鸡、青蛙、蟾、蛇类等三有野生动物。所有珍贵、濒危的陆生、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,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保护。林区非法外之地,切勿以身试法,捕“鸡”不成“蚀把米”!